最新長沙支隊文件
關于明確和規范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市)消防大隊、防火監督處各科室:
根據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法律審核、審批和集體議案工作規范》和總隊有關通知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結合我市消防工作實際,經支隊研究決定,現將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有關要求暫行規定如下:
一、關于支隊與大隊之間消防監督執法管轄權限的劃分
(一)建設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管轄權限劃分
1、支隊(含湘江新區辦公室)管轄權限:
(1)芙蓉區、開福區、雨花區、天心區、岳麓區轄區范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以及下列規模的室內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①建筑總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②建筑總面積一萬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③建筑總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醫院的門診樓,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
④建筑總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集體宿舍;
⑤建筑總面積兩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地下(半地下)建筑(車庫及平時不作其它用途的人防工程除外);
⑥屬于一類高層建筑的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及其他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或單體四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⑦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⑧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含加油站、加氣站和加油加氣站);
⑨其他涉及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建設工程。
(2)望城區、高新區、經開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轄區范圍內下列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
①建筑總面積四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②單體建筑總面積兩萬平方米以上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療養院的病房樓;
③建筑總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車庫及平時不作其它用途的人防工程除外);
④商業面積四萬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樓,其他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或單體建筑面積八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地下車庫面積);
⑤建筑總面積兩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⑥設有上述1到6項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⑦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送電工程;
⑧總投資概算五千萬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工業建設工程(以發改部門投資規模批復為準);
⑨其他涉及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建設工程。
(3)支隊列管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重點監管單位內的建設工程以及國家、省級重點建設工程和需報總隊進行專家評審的建設工程。
(4)支隊負責的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5)單體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筑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抽查。
(6)湘江新區辦公室負責由湘江新區核發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或消防設計備案抽查的具體辦理工作,經支隊內部審批后以支隊名義作出決定。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備案抽查由防火監督處工程驗收科負責具體實施。
2、大隊管轄權限:
(1)各大隊負責轄區內除支隊(含湘江新區辦公室)管轄權限范圍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2)除支隊管轄權限范圍內的其他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3、本規定實施前,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設計備案合格的建設工程,由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驗收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4、大隊列管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內的建設工程,屬于支隊行政許可或備案抽查管轄范圍內的由支隊負責。
5、同一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含有支隊審批權限的工程項目時,則該工程規劃許可證內所有的建設工程均由支隊負責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
6、成片建設項目中同時包含有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項目的建設工程應分別按照審核(驗收)或備案抽查程序進行。
7、除長沙市人民政府規定模擬審批外一律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審批事項。
7、公交大隊負責長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管轄范圍內除支隊管轄權限范圍內的其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監督管理管轄權限劃分
1、支隊消防監督執法權限:
(1)支隊列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重點監管單位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
(2)支隊權限范圍內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備案抽查的建設工程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
(3)防火監督處各業務科室(含湘江新區辦公室)負責對其權限范圍內建設工程存在的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進行查處,其中監督管理科還應負責查處支隊列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重點監管單位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支隊執法監督隊可對全市違法在建工程、違法投入使用的建設工程和施工工地依法查處,同時可根據需要對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和火災隱患進行工作督辦或查處。
(4)其他由上級部署安排或具有重大影響需由支隊查處的消防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
2、大隊執法權限:
大隊轄區范圍內除支隊執法權限范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查處。
大隊發現屬于支隊行政許可或備案抽查管轄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存在火災隱患或違法行為的,應書面告知支隊防火監督處。
(三)火災事故調查管轄權限劃分
支隊負責組織調查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重傷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的,受災30戶以上的,直接財產損失500萬元以上的火災和本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重點監管單位的火災調查;
大隊負責轄區內除總隊、支隊管轄外的火災事故調查。
(四)大隊之間發生消防監督執法管轄權限爭議的,由支隊指定管轄大隊。
二、關于支隊本級消防監督執法內部審批權限的劃分
(一)下列執法行為應當由支隊長審批:
1、支隊(含湘江新區辦公室)權限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除室內裝修工程外)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
建設工程與室內裝修工程同步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均由支隊長審批。
2、重大火災隱患立案或銷案;
3、臨時查封或解除臨時查封,行政強制執行或代履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意或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決定;
4、通報涉嫌違法生產、銷售消防產品案件,通報涉嫌生產不合格消防產品(本項情形使用公文審批單審批,審批單不存執法檔案);
5、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或重新認定;
6、行政拘留、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減輕、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拘留還應依照規定履行公安機關審核、審批程序);
7、 其他需要支隊長審批的事項。
單位和個人同時受案處罰的案件如果對單位或個人的處罰決定涉及上述第6項內容時均由支隊長審批。
(二)下列行政審批應當由分管防火的副支隊長審批:
1、支隊(含湘江新區辦公室)權限范圍內的室內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2、支隊權限范圍內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3、除支隊長審批權限以外的行政處罰。
(三)下列執法行為應當由防火監督處處長審批:
1、支隊(含湘江新區辦公室)權限范圍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竣工驗收備案抽查;
2、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法律審核、審批和集體議案工作規范》第十二條規定由防火監督處處長審批的執法行為。
(四)受理或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許可(含續期、變更、補發等)申請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材料補正由政務窗口工作人員直接作出。
(五)除應當由支隊長、副支隊長或防火監督處處長審批外的執法行為由承辦人直接作出,其中依法應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的,應當由實施該行為的執法人員共同作出。
三、關于大隊級消防監督執法內部審批權限
(一)下列執法行為可以由承辦人直接作出,其中依法應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的,應當由實施該行為的執法人員共同作出:
1、責令立即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
2、責令限期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不涉及改變建筑結構、自動消防系統的);
3、當場作出的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不合格;
4、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復檢受理;
5、適用簡易程序的火災事故認定;
6、收取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申請材料;
7、適用簡易程序的消防行政處罰;
8、口頭傳喚;
9、當場實施的臨時查封、證據保全(需口頭報請大隊長同意,并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承辦人直接作出的其他事項。
受理或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許可(含續期、變更、補發等)申請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材料補正由政務窗口工作人員(干部或文職人員)直接作出。
(二)除承辦人員可以直接作出的執法行為以外,其它執法行為應當由大隊長審批。
四、關于技術復核和高級工程師主責承辦的要求
(一)支隊本級以下行政審批項目需高級工程師主責承辦:
1、單體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賓館、飯店、商場、市場,醫院門診樓、病房樓,療養院的病房樓或其他大型城市綜合體;
2、建筑總面積四萬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車庫及平時不作其它用途的人防工程除外);
3、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4、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送電工程;
5、總投資概算一億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工業建設工程(以發改部門投資規模批復為準);
6、其他設計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建設工程。
(二)支隊本級除由高級工程師主責承辦的項目外,以下建設工程行政審批項目需高級工程師進行技術復核,其他項目可由其他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人員進行技術復核:
1、建筑總面積四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2、建筑總面積兩萬平方米以上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療養院的病房樓,地下(半地下)建筑(車庫及平時不作其它用途的人防工程除外);
3、商業面積四萬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樓,其他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且單體建筑面積四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4、建筑總面積兩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送電工程;
6、總投資概算五千萬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工業建設工程(以發改部門投資規模批復為準);
7、設有上述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裝修工程;
8、其他設計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建設工程。
(三)支隊本級需技術復核行政審批項目辦理程序
1、高級工程師主責承辦項目(支隊長審批):承辦人→科室負責人(兼技術復核)→處長→支隊長
2、高級工程師主責承辦項目(副支隊長審批裝修工程):承辦人→科室負責人(兼技術復核)→處長→副支隊長
3、高級工程師技術復核項目(支隊長審批):承辦人→技術復核→科室負責人→處長→支隊長
4、高級工程師技術復核項目(副支隊長審批裝修工程):承辦人→技術復核→科室負責人→處長→副支隊長
5、其他項目(支隊長審批):承辦人→科室負責人(兼技術復核)→處長→支隊長
6、其他項目(副支隊長審批裝修工程):承辦人→科室負責人(兼技術復核)→處長→副支隊長
(四)大隊消防設計審核、驗收項目均應進行技術復核;
(五)大隊需技術復核行政審批項目辦理程序:承辦人→技術復核→大隊長
五、關于法律審核的要求
(一)支隊本級法律審核工作由防火監督處法制科負責。大隊法制審核工作由具有消防監督工作經驗的副大隊長負責,未設置副職的大隊由大隊長指定具有消防監督工作經驗(具有技術職稱的優先)的參謀負責。公交大隊的法律審核工作可由政治教導員負責。
大隊行政許可技術復核工作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二)法律審核范圍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法律審核、審批和集體議案工作規范》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執行。
(三)大隊承辦對單位或個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終止調查以及罰款數額十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決定前報支隊進行法律審核。
六、關于重大執法行為集體議案內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集體議案:
1、2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
2、臨時查封、強制執行;
3、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
4、重大火災隱患認定/銷案;
5、嚴重執法過錯認定;
6、下列建設工程行政審批項目由承辦單位進行集體議案:
(1)建筑總面積四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2)建筑總面積兩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3)建筑總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療養院的病房樓,地下(半地下)建筑(車庫及平時不作其它用途的人防工程除外);
(4)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或單體建筑面積四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送電工程;
(6)總投資概算五千萬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工業建設工程(以發改部門投資規模批復為準);
(7)建筑高度以百米以上的住宅或公寓;
(8)建筑面積兩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9)設有上述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裝修工程;
(10)其他涉及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建設工程。
7、有關法規、規章等規定集體會審、集體討論、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
8、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主要負責人認為疑難復雜、需要集體議案的其他事項。
七、本規定中“以上”均含本數。
八、各項消防監督執法行為的程序和時限等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法律審核、審批和集體議案工作規范》和總隊2014年版《執法細則》的有關要求執行。本通知從2017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原《長沙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監督執法權限及程序暫行規定》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條款予以廢除。
特此通知。
長沙市公安消防支隊
2017年7月18日